哈密 发表于 2013-9-5 18:55:49

值班日志

市民王先生打来电话询问,他的朋友申某因出去办事,借了他的轿车,结果在一个路口与他人相撞。王先生说他的车交强险已过期,需要负担什么样的责任?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任建民介绍,车辆属王先生所有,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交强险已过期,王先生未按规定续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王先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申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刘先生打来电话反映,看了8月28日的晚报后,在报纸上发现河南特产、北大荒绿色食品经销商王建宏是他的老战友,因为好久不见,想要他的联系方式叙叙旧,最终通过龙安区商务局要到了王建宏的联系方式,刘先生最后向本报表示了感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值班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