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上的猪肉佬 发表于 2012-11-21 13:21:13

法院支起保护伞,看看青海"第一赖"的伎俩与嘴脸!!!

谁是青海"第一赖"?
    2009年3月5日青海日报、2009年3月10日西海都市报分别公告《全省法院清理执行积案赖账人名单》列居第一位的,"一号赖账人"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人管玉霞,未结标的110余万元...
        赖账人不仅赖了四川化建的账至今不还,还侵占德天公司的资产霸占不给,十年了,在中国**的政体下就有这样的"活貔貅"存活,对青海省政法委的清理积案工作至今不予理睬!
    此人如何侵占他人资产,操作法院,值得一看:
        2000年12月19日,刘昌君、汤建忠等人注册成立青海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天公司)后,进行了申请、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
2001年7月31日,刘昌君车祸身亡。刘昌君的亲弟弟刘昌成奔丧,因管玉霞是新婚亡嫂胞姐,遂委托管玉霞管理德天公司的经营事务一年有余。
因管玉霞一接受委托,便想霸占该公司财产,刘昌成于2002年8月14日终止委托,但管玉霞早已于(委托代管期间)2001年8月16日将刘昌君在公司44%股份变更在其个人名下,构成犯罪。同时,分别于终止委托后的2002年4月9日及12月12日两次变更登记,侵占德天公司全部股份,开始了长达十年的诈骗偷税等等诸类犯罪,以达到非法聚敛巨额财产的目的,现在仍逍遥法外。
        在诉讼中,管玉霞先将一审主审杨玉梅拉下水,使杨玉梅成为她的马前卒,鞍前马后上蹿下跳陷害原告。在一审中管玉霞被扬州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带走刑事拘留,杨玉梅屡报延审报告为其拖延周旋,还通过管玉霞的干姊妹上级法院主管庭长星月,联系院长助理姚欢庆博士串通枉法裁判。
    杨玉梅为使管玉霞胜诉,居然疯狂到将自己做出的确权生效判决全盘否定,进而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管玉霞故伎重演,贿诱各方神仙,逼宫省法院,又串通其干姊妹主管庭长星月里应外合,造成省法院拖延5个审限仍无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既掩盖管玉霞的犯罪事实又扰乱了省法院对本案的正确认识。
本案是一个财产返还案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查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后就依法应当将财产判决返还原告。
铁证证明所有权是属于原告:1、原告举证出的原告申请报告、准许批复、招投标文件、开工建设施工合同等等证据均证明原告对该天然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等资产拥有原始取得所有权;2、原告举证的2004年、2006年、2007年海西中级法院和青海省高级法院已在另案中对该天然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作出过明确的确权判决,这是法定所有权;3、被告在历次应诉举证中均自证至今未取得该天然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即无所有权。
管玉霞一方没有举证任何具有所有权的证据,反倒自证至今不具有所有权。
        本案中,应当准确认定管玉霞使用犯罪手段侵占该资产经营至今,但法院没有依法正确认定管玉霞是通过侵占股份(变更登记)犯罪手段占有该资产,更有甚者为其充当保护伞,让此案件无限制地处于审理当中,无限期地延期审理,为侵占资产犯罪经营获利充当钢铁盾牌。
    如此反常,猫腻非常:1、主管庭长星月是被告管玉霞的"干姊妹",以人情、钱财操控本案;2、本案主审法官已在(2006)西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中对该资产确权给原告的法定事实自我全盘否定,并对(2007)青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的结论错误解释为高院此案终审未确权,但她却忘了维持原判的含义就是确定原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也就是确定所有权归属原告。而原一审判决就确定了该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原告;3、博士法官口出狂言声称03年成立的正和天然气公司是02年竣工工程的建设者;4、光天化日之下开庭次日被告雇佣黑社会殴打原告,这是被告系列上演殴打原告(有德令哈法院的刑事判决为证)的恶剧,高院却熟视无睹;5、二审历经高院主持下的两次调解,充分证明主审法官对该资产属于原告心知肚明,否则没有调解的前提条件,这还需要发回重审或维持原判吗?6、被告管玉霞系青海省第一赖账人数罪累累,法院如此长时间拖延判决显然是为其增收非法利润充当保护伞。
青海第一赖账人犯罪嫌犯管玉霞霸占他人巨额资产达十年之久仍不返还,在诉讼中又故伎重演架起法院的保护伞使受害人诉讼多年屡败屡诉财产至今无法追回公平正义,为何两级法院在管玉霞的操控下如传球一般无限制地拖延审理?
如此审理案件全是管玉霞黑色金钱编织的黑色司法腐败网,原告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公平公正屡屡遭受蹂躏。
法理不正,民心难安!坚决要求财产返还,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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