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了一个快件 赔了顾客1200元
文章简介:本报讯张女士从西藏托运的价值1张女士是我市一位旅游爱好者。近对此,城南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邮本报讯张女士从西藏托运的价值1300元的物品在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9月27日,在市工商局文峰分局城南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丢失快件的某快递公司对张女士赔偿1200元。
张女士是我市一位旅游爱好者。近一个月前,她从西藏返回安阳時,将价值1300元的户外用品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托运,但当她回到安阳查詢后发现,物品丢失了。张女士多次与快递公司沟通但并沒有进展,于是便向工商部门進行投诉。在城南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下,该快递公司总部赔償张女士1200元,张女士表示满意。
对此,城南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辦法》里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單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消费者如与快递公司产生服务纠纷,可及时向快递公司和邮政管理部门申诉,这是最及时、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该工作人员说。
事情是解决了,好。关键是,如果工商局的人不参与,赔付能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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