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妃子 发表于 2012-11-25 16:15:10

九江城区垃圾收费改革宣传手册

根据《九江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九江城区现行垃圾收费方式和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统一由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随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总体改革方案是“统一收费主体,整合收费项目,核定合理成本,随水代征代缴,收入统筹使用”。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加快市区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提高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水平,改善市区群众和企业单位的生活、生产环境以及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

一、为什么要对市区垃圾收费进行改革?

九江城区现有垃圾收费标准及征收方式。1、收费项目。目前我市城区垃圾处理收费项目主要为垃圾代运费、垃圾袋装服务费、常住户保洁费、卫生费、单位垃圾处理费等五项。2、征收标准。经市物价部门1998年审查核定的征收标准为:常住户收费标准为3元/月.户(垃圾袋装费2元、保洁费1元),门店垃圾代运费按面积计收(0.5-1.5元/平米不等),垃圾生产单位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的按量征收(每桶每月35元),垃圾生产单位自运至处理场的由垃圾处理场按8元/吨计收。3、征收方式。由三区市容环卫部门、居委会(社区)上门征收。

从现行城区垃圾收费政策执行十二年以来的实践来看,存在收费项目多、收费率低、收费成本高、上门收费难、公共财政承担比例大等诸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年上述五费总征收约600万元,征收率不足30%。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城区2009年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总成本高达3000多万元(不包含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费用),公共财政每年投入2400多万元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公共财政在垃圾处理总成本中的承担比例达80%,这个比例即使与公共财政宽裕的沿海发达城市相比也显然是畸高的(一般为60%左右)。自2011年开始,九江城区生活垃圾开始送往离城区28公里的位于九江县陈家垄的市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由于该场建设环保标准高以及垃圾运距的大幅增加(从10公里增加到28公里),九江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总成本将达到4000万元左右,如果不改革现有的征收方式、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公共财政负担将进一步加重,从而影响环卫作业的正常运行。而收费难又造成一些区域环境卫生无人管、居民生活环境恶化。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解决,将对我市城区群众和企业单位的生活、生产环境以及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提高征收率,加强环卫服务收费管理,对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改革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我市城区环卫服务收费改革方案是怎样的?

市区环卫服务收费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1、收费项目:将现有清洁卫生收费项目(常住户保洁费,垃圾袋装服务费,垃圾代运费、单位垃圾处理费、卫生费等)统一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一项。

2、收费范围和对象: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

3、收费方式:将目前由环卫部门和居委会上门收费的方式,改为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随水价计收,即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4、费用管理:统一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与垃圾处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5、执行时间:垃圾处理费随水代征方案已于2011年2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市物价局将在充分吸纳听证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待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择机出台。

三、垃圾处理费为什么要随自来水征收?

实行随自来水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收缴率和降低收费成本。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随水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上是由原来的定额收费改为定量收费。

由于自来水公司有较为成熟、稳定的收费平台,借用这一平台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将能提高规费的收缴率,防止逃费、避费等不公平现象,降低目前上门收费的成本,并使缴费过程更为便捷。

四、“水消费系数法”的原理和计算办法是怎样的?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研究和测算,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消耗自来水与垃圾产生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通过调查可以找出它们之间量的关系,结合已核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可以实现按水消费量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系数法”实际上是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取垃圾处理费,只是这个“量”是由水消费量的形式来体现并换算出来。其主要方法和特点是:选择尽可能多的有效样本进行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即不同类别的水消费者)的水消费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单位水消费量的垃圾产出率(即“系数”,表现为—公斤垃圾/吨水)的差异,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对象分为若干类(组),将此系数一次性输入水费收缴系统的计费程序,从而实现随水费收缴。

理论上,分类越多,则“系数”越符合实际,同时由于系数是个平均值,在用水量过大或过小时,系数会发生偏离,这就需要根据用水量进行分档核定,并且分的档次越多越合理。但是现实中必须考虑可操作性,要结合供水部门的用水类别进行分类和分档。

五、“随水征”比“上门收”好在哪?

一是杜绝多头收费。实行统一收费主体、合并收费项目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市城区多个单位、部门上门收费、市民不了解内情的状况。

二是提高征收率。实行新的征收方式将使征收率大为提高,并可防止应收规费的流失,从而确保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必要经费。广东中山、惠州及广西来宾、安徽芜湖、江苏南京等地已实施随水代征垃圾处理费的实践来看,征收率普遍达到95—97%,而我市自1998年以来一直实行上门收的征收方式,征收率不足30%。

三是体现社会公平。实行按水消费量折算系数随水价收费,有效地解决以往部分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交费的问题,体现了社会公平。

四是降低征收成本。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上门收费收入的30%-50%要用于支付收费人员的工资、津贴、交通、加班补助等开支,随水征收则仅需支付3%左右的征收成本。

五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强化市民节约用水意识。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增强市民环境意识和节水意识、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进程。

六、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哪些人、哪些单位有优惠政策?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用水、消防部门灭火用水等免征垃圾处理费。

2、公办社会福利事业(如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实行减半征收。

七、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具体分类和标准

收费类别的认定,原则上以水务部门划定的分类原则为基础。

1、由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水消费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平均价格0.37元/吨水(见下表)。


用水类别
水消费系数

(公斤垃圾/吨水)
随水代征收费标准(元/吨水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物业小区
2.92
0.28
按九价费字16号范围

社区
0.34

行政事业用水
2.6
0.31
  

工业用水
4.2
0.49
  

经营、基建用水
4.64
0.54
  

特殊行业用水
3.74
0.44
  


注: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0.117元/公斤。

2、自行收集、运送垃圾的区域(单位)和非九江市自来水公司用水户,按上述标准采取委托供水单位代征、按量计征或其他方式征收。

3、物业管理小区与居民区的区分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报、所在居委会盖章证明、收费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水务部门执行。

八、收费改革后居民负担是否加重了?如何做到费负公平?

开征垃圾处理费后, “政府出大份、百姓出小份”的基本格局不会被打破,公共财政承担垃圾处理成本的总量不会有太大变化。如果按现状每户每月平均用水12吨计,每户每月支出垃圾处理费约5元左右(我省上饶、南昌两市分别为6元、8元),比98年核定的标准(每户3元)增加不到2元,全年每户增加不到24元,占人均(按三人计)可支配收入的万分之六左右,总体上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而对低保户等困难群体则采取免征政策,这些特殊人群不会因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加重负担。

实施新的收费方案后,部分单位、居民在垃圾处理方面的负担确有一定加重,主要原因有:一是市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投入运营后,垃圾运输成本和处理成本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二是计量方法的改变,以往垃圾量按车估算计量,现在规范改为按实际称重计量,部分单位或个人会因此增加支出;三是以往一些单位存在瞒报垃圾量、偷排垃圾的行为,导致缴费垃圾量小于实际垃圾产生量;四是个别用户的垃圾产生量系数与同组平均系数的偏差,造成一些用水大户和特殊行业的垃圾处理费支出增大。

对上述四种原因,前三种是正常的增加因素。但第四种情况是因为部分用水企业的特殊用水方式导致其用水量较大程度的高于平均水平,从而使单位水量对应的单位垃圾产生量系数与同组的平均系数发生偏离,如按平均系数折算缴费额,企业将会增加不合理的负担。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收费主管部门对缴费数与垃圾量之间有较大偏差的单位进行个别核定后调减其收费标准。如对从事制水、医药生产、饮料生产等单位水消费系数畸高的,在开征后由单位提出调减水消费系数、降低加价幅度的申请,收费主管部门受理后15个工作日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的决定;确应调整的由收费主管部门报水务公司执行调减。

开征垃圾处理费后,收费主管部门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对特定行业如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等行业的垃圾产量和相应的水消费量进行动态监管,发现水消费系数与实际比较明显偏低的,经调查取证后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水务公司调整加价幅度。

通过收费主管部门实施征后监管及个别微调,保障社会各群体费负基本公平。

九、征收垃圾处理费随水代征后,对市容部门、居委会已提前收取的卫生费、代运费等怎样处理?

可凭收费收据向原收费单位要求退还随水代征以后的卫生费,如收费单位不退还,可向物价部门投诉处理。

十、取消“五费”后,物业管理部门还能否向居民收取垃圾收集(即居民区内保洁并将垃圾运送到垃圾中转台等)环节的物业费?物业费标准是否可以调减?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垃圾由谁运送到垃圾中转台?

开征垃圾处理费后,城区现行的垃圾收集作业主体、作业分工维持不变。

就居民区而言,此次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时已考虑到物业管理小区和老社区(即一直由居委会负责卫生保洁)的作业主体上的区别。前者的垃圾收集作业事实上已市场化,其费用已与小区保安、保绿等服务纳入物业总收费中,因此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未包括此环节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仍按原标准收取垃圾收集环节的物业管理费。但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不再向市容环卫部门缴纳垃圾代运费、垃圾处理费,如果其原收取的物业费中包括此两个环节费用的则应予以剔除、物业费标准相应核减,以免居民重复交费;而老社区则包含了垃圾收集环节的成本,因此加价比物业管理小区略高,但相应的不需要再向居委会缴纳“卫生费”。这种作法体现了“谁服务、谁收费”、“ 事”“费”对称的原则。

就其它行政、企事业单位而言,这次开征的垃圾处理费中与物业管理小区一样只包含了垃圾进入中转台以后对垃圾进行压缩、运输、处置的费用,因此其垃圾收集作业及费用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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