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扣留德安魅乐迪KTV的股东股权收益
因苦于与朋友合伙经营KTV资金不足,便向好友樊某借款十万元用于周转,可到期后却不予偿还,2012年5月17日晚,九江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魅乐迪KTV负责人吴某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姜某在魅乐迪KTV的股权收益。2011年3月1日,被执行人姜某以开KTV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执行人樊某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七天,但到期后姜某以无钱为由拒还,樊某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偿还樊某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姜某拒不履行,樊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姜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以无钱归还为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并向法院依法申报了其财产及债务状况。申请执行人樊某对姜某财产申报情况亦表示属实,貌似姜某目前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承办法官并不气馁,经对姜某提供的财产申报表仔细核对后,终于发现姜某对其在魅乐迪KTV占有的股权并未申报,承办法官立即对魅乐迪KTV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姜某在魅乐迪KTV的股权收益,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樊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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