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e_yee 发表于 2013-1-25 11:36:52

灌饼女工被甩出车外致伤 法院判定构成劳动关系

彭泽法院网讯 灌饼女工被甩出车外致伤,用人单位却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12月1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被告小盛与原告彭泽县宏兴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今年6月10日,小盛与詹珍等9名女工被宏兴公司招为车间灌饼工人,工资为1500元/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7月14日,小盛乘坐宏兴公司组织的车辆到彭泽县和盛扎花厂装卸菜籽,在和盛扎花厂门前小盛被甩出车外致伤。小盛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宏兴公司开始态度比较好,对小盛表示可尽管治疗,公司会给一个满意的答复。可没几天,宏兴公司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对躺在医院的小盛不闻不问,称小盛不是宏兴公司的员工,小盛受伤与宏兴公司无关。小盛为讨说法,7月23日便向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8月23日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彭劳仲裁字(2012)12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宏兴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6月10日,小盛被宏兴公司招为员工至2012年7月14日致伤。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此,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小盛与宏兴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寄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上岗工作的劳动者怎么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这些劳动者应随时注意保存好有关自己的出工记录和发放工资的凭证等能够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用人单位让你出差办事的介绍信、工作证及有你亲笔签名的提货单、发货票等。同时,同事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联系,一旦产生纠纷,能够互相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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