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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拒不还 扣划债权終执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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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13:0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章简介:中国民事执行网讯:5月18日,2009年2月,武宁县某科技公该案进入了到执行程序后,承办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



    中国民事执行网讯:5月18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债权,为申请执行人戴某追回了该公司长期拖欠的货款。           
    2009年2月,武宁县某科技公司从戴某店内赊购原材料共计货款62150元。后戴某曾多次向该公司催要,但该公司均以资金紧张为由分文未还。2009年10月,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该公司10日内给付戴某货款62150元。在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了到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首先对该公司进行了多方调查,发现该公司不在武宁县经营,在武寧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由于经營不善,该公司目前已处于停产状态,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没有放弃,而是调动各种执行手段、多管齐下,从该公司的外围着手擴大调查范围,结合戴某提供的线索,发现该公司在武寧某光电科技公司拥有14万元的债权。经过实地核实,法官得知该光电科技公司尚未清偿该笔债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并根据戴某的申请,法院向光电科技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光电科技公司没有提出异議,亦未履行,执行法官于是决定对其强制执行,從该公司账戶划拨存款62150元支付戴某。至此,經过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案件最终得以圆滿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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