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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镇医疗保险再添惠民新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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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13:2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从市人保局传来好消息,从今年1月1日始,我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目前我市人保局正在督促指导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及支付标准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通知精神,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内容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暂定为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5元,个人负担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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