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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台湾旅游是如何维权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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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21:25: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在台湾旅游是如何维权的?
我们今年5月,几位朋友相约去台湾旅游。这次赴台游,虽说总体是愉快的,但是也遇到了不愉快的事情。事情是这样的:
5月24日下午,我们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台北士林官邸。但是,导游带着我们只是在士林官邸正馆外的官邸公园转悠,就是不带我们进官邸正馆。正馆是蒋介石宋美龄在台湾住了26年的地方,我们当然很想进去游览。于是,我们向导游提出质询,导游的回答让我们很不满意。他说:“士林官邸正馆不对大陆民众开放。”我们一听就知道这显然是撒谎,因为当时就有很多大陆旅游团陆陆续续买票排队进去。我们依据看到的事实马上驳斥他这种说法,导游马上改口说:“时间来不及了,我们今天还要赶到台中去”。很显然,导游这是在耍滑头,他实际上是想省钱。
好在我们早有出门旅游的经验。我们在大陆旅行社已经签有合同,甲乙双方都有签名盖章。合同一式多份,我们每人都持有一份。合同上明明白白写明,导游可以临机改变行程,但是不得减少旅游点;合同上注明自费的就必须自己出钱,合同上没有注明自费的景点,那就是景点门票包含在我们已经向旅行社所交的费用之中,导游不能临时增加收费。我们当时拿出合同给导游看,告诉导游,士林官邸正馆是我们的必游之地,合同上没有注明自费,那就是我们已经交纳费用,你们不买门票让我们进去游览,那是你们违约,根据我们和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你们如果违约减少景点,我们有权投诉你们。
导游和领队一听说我们要投诉他们,马上跑到旁边,分别打电话请示各自的领导。南昌旅行社马上回电话:“不管地市旅行社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只要出现了争端,马上答应他们的要求。免得影响以后的客源。”领队接令,马上跑来对我们说:“好吧,士林官邸正馆就算是我们赠送游玩吧。买票,进去!”我们当时义正词严的说:“合同上已经写有有士林官邸这么一个景点,我们完全是根据合同提出要求,不是非分之想。我们进去游览是你们履行合同,是我们应得之份,这里不存在赠送的问题。如果说是赠送,那意思就是说我们在无理取闹。”领队马上改口,说:“好好好,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事情虽然就这样解决了,而且此后导游也从此没有违约。但是在我的心里,却是遐思万千。我边走边将整理出这么三条体会:
1.    我们出去旅游,一定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仔仔细细的阅读清楚。千万不要出现甲方的霸王条款,未尽事宜,我们一定要向旅游社提出,写在合同上。而且每一份合同都必须签字画押,让它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这次去台湾旅游,是临时组团。旅客中有新余的,有抚州的,还有吉安的,他们都没有签订合同。因此他们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束手无策,任人宰割。好在我们法律文书齐备,帮他们度过了这一难关。
2.  出门旅游,一定要把合同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路线包括旅游景点带在身上,随时阅看,不要让导游糊弄了。
3.   遇到纠纷,要敢于出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台湾是法治社会,但是导游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们有时候也会耍滑,能省钱就会省钱,以此糊弄旅客。但是,每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总还是担心旅客的抗议。因此,当我们拿出法律文书的时候,他们马上就会服软。我们出门在外,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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