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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禁擅自挪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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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23 18:2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报讯9月7日,本报4版以《物业代收的房屋维修资金哪去了》为题,刊发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就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产生问题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市房管局表示,开发商、物业公司无权代收房屋维修资金,也不能擅自使用。
        物业:维修资金多用在房屋修缮上
        9月17日,原殷都区同乐花园小区东区物业管理公司贞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了该小区的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查询以往档案显示,同乐花园东区1号楼至6号楼属于单位集资建房,不在贞元物业管理范围。7号楼至23号楼原来属于贞元物业管理,但因该区居民欠缴物业费较多,因此去年公司已经按程序撤出该区域,并移交给社区管理。”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同乐花园小区开发较早,当时国家还没有针对维修资金进行明文规定,因此收取的房屋维修资金是按照每平方米5元收取,远远低于如今的标准。”
        负责人拿出一沓有业主签字的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书,说:“小区多年来公共设施维修一直没有停止过,都是动用的业主缴纳过的房屋维修资金。”
        房管部门:应在专户银行缴纳用完需再交
        9月18日,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和擅自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只有向房管局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才能使用。工作人员说:“房屋维修资金不是缴纳一次就可终身使用。根据我市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及时续交’。”
        据了解,我市房屋维修资金收费标准为多层建筑每平方米32.5元,高层建筑每平方米60元,市民应在小区开户银行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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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23 18:41:29 |只看该作者
早TM干啥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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