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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女子过马路被车撞 玉镯受损获賠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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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6 14:51: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章简介:横穿马路时,被一辆电动车撞倒,2012年8月27日5时10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卞某驾驶无牌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由卞某和周某



       横穿马路時,被一辆电动车撞倒,致使手腕上佩戴的玉镯破裂,女子要求对方连同玉镯一起赔付获支持。7月22日,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卞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赔偿款人民币28273.23元。

  2012年8月27日5时10分,卞某驾驶无牌号电动车在南昌市苏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昌二中门口段时,与由东往西过马路的行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倒地受伤及其手镯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该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卞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伤情經司法鑒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1月24日,周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卞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624.18元;赔偿其手镯损失4000元和鉴定费3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卞某驾驶无牌号电动车撞伤原告,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卞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事故责任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由卞某和周某按6:4比例承担赔偿責任。因此,卞某应赔偿周某费用為:医療费实际发票12011.23元、伤残赔偿金17495元/年×5年×20%=17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护理费2837.91/月÷30天×60天=5675.82元、营养费20元/天×90天=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4天=7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酌定140元、玉镯费损失4000元、玉镯鉴定费300元,合计47122.05元×60%=28273.23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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