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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需经规划核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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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9:3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市建设规划局出台了《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备齐资料,申请规划核实。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的房屋内部布局施工完毕,配套设施建设及小区道路、绿化、管网建设已完成,规划车位划定,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建筑物以及临时设施已拆除,规划设计变更已经规划许可,即可向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完成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据悉,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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