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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禹晋永犯合同诈騙罪获刑11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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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3:33: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6日上午对“微博大V”禹晋永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禹晋永以北京后中科软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晋永返还上述款项,禹晋永法院认为,禹晋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投资




               被告人禹晋永在法庭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6日上午对“微博大V”禹晋永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禹晉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禹晋永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政府签订《梁山凯爱国际高科技工業园区投資开发经营合同书》。同年5月,禹晋永在没有落实资金来源、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虚构梁山凯爱工业园项目招投标的事实,以北京凯爱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布招标公告,并以购买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为由收取北京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2.2万元。
        后中科软股份公司多次要求禹晋永返还上述款项,禹晋永则以中科软股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署正式合同为由,告知对方投标保证金已被依法没收。2004年9月,中科软股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13日,禹晋永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禹晋永明知自己及其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仍与梁山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假借运作梁山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为名,采用虚构项目招标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的标书款和投标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
   
来源:安阳晚報

本主题由 安阳信息网 于 2013-11-27 09:24 審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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