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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以弟名应聘工作发生车祸 法院认定可享受工伤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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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5:3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彭泽法院网讯 哥哥洪志军拿弟弟的身份证去九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水泥)应聘工作,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双方就洪志军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闹上法院。12月1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洪志军享受工伤待遇。
    被告洪志军是彭泽县龙城镇村民。2008年11月3日洪志华拿着弟弟的身份证去原告南方水泥应聘工作,并与南方水泥签订了一年的合同。2009年12月11日洪志军又用弟弟的名字与南方水泥签订了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南方水泥以洪志军弟弟的名字在社保局办理了工伤保险。2011年3月1日20时,洪志军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肇事司机逃逸,洪志军用去了36542.23元医疗费。洪志军就工伤待遇问题与南方水泥协商未果后向彭泽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彭泽县仲裁委裁决洪志军与南方水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九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洪志军为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大部分护理。据此,彭泽县劳动仲裁委裁决南方水泥支付洪志军各项费用计158335.01元。南方水泥认为洪志军冒用其弟弟名义上班,是欺诈行为,自己并不是不给洪志军办理工伤保险,反而是洪志军的欺骗行为,使南方水泥错误的为洪志军的弟弟办理了工伤保险,所以洪志军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洪志军虽以其弟弟的身份证来南方水泥应聘工作,但与南方水泥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现洪志军在上班期间受伤,应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但洪志军未向南方水泥提高真实的身份信息,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南方水泥给付洪志军各项工伤待遇计人民币13123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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